

说实话,这几年我最常听做玩具、教具、文创的老板抱怨一句话:
"陈律师,我辛辛苦苦设计的模型,别人把我的产品买回去,拆成一个个零件,再附一本'拼装教程',卖得比我便宜一半。你说他抄我的成品了吗?好像又没有,因为他卖的是'散件加图纸'。可这就是我的东西啊,我一点办法没有。"
以前,这话听着让人憋屈。
可最近上海一个案子,把这事儿掰过来了。
法院不但说"这就是抄",还顶格赔了50万。
那就是,做积木模型的。
原告是德国费希尔技术公司(慧鱼集团,做"慧鱼创意组合模型"的那家),被告是上海东方教具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公司。
原告的产品里,有30种搭建好的立体造型展示图,还有102幅拼装组件图、步骤图。
被告直接照着这个"创意组合模型"复制,做成自己的产品卖。
一审的时候,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图形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那些示意图、拼装图。但停下来官司的立体造型到底算不算"作品",一审没认。
原告不服,上诉。
二审,反转了。
这就是这个案子最精彩的地方,也是让很多人没想到的一点:
被告卖的是"一堆散件+一本说明书",让你照着搭出那个模型。
你乍一看:他没复制我搭好的成品啊?他把模型拆了,卖的是零件和图纸,怎么算抄?
法院的回答是:他把"搭的过程",也复制了。
二审法院认定,这30种搭建完成的立体造型,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模型作品";被告虽然没直接复制成品,但通过"拆成散件+附搭装说明书引导你搭建"的方式,事实上是在"教你怎么搭",等于变相行使了原告的复制权——这在法律上叫"许可侵权"。
翻译成大白话:
你不光不能照着我的成品做,你连"教别人把我这模型搭出来"这个动作,都不能擅自做。一本说明书加一堆零件,一样是侵权。
这一套下来,赔偿直接判到了著作权法法定赔偿的上限——50万余元。顶格。
可能在座有老板问:这不就是个案子的胜负吗?跟我有什么关系?
关系大了。
以前,一个立体造型想受保护,走的路比较窄——要么当"美术作品",要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各有利弊,还有门槛。
这次的判决,是司法第一次正面认定:"立体造型=模型作品"。
什么叫"模型作品"?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定义,是为了展示、试验、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法官和专家特别点出:这套积木搭出来的立体模型,能反映机械装置的形状结构、便于展示机械原理,而且不是把原物按比例缩小,而是做了抽象、夸张、缩略和独创的配色处理——所以它符合"模型作品"的条件。
这意味着什么?
你的一个产品,可以从"外观专利+著作权(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美术作品)"多轨同时保护,一条路断了,还有另一条兜着。对你这种靠产品外观和结构吃饭的生意,这就是把护城河加宽了。
以前你只想着申请一个外观专利,现在法院告诉你:著作权,也能成为你真正的兜底武器,而且能顶格判赔。
这是今天我最想说的重点。分三类人:
• 做玩具、教具、文创、模型、工业设计的权利人:别再只盯着一个外观专利,把"外观专利+著作权(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美术作品)"的多轨布局当成标配。你的设计图、说明书、搭好的成品造型、甚至"教的步骤"都是钱,都要留证据、做备案。真被抄了,这一套组合拳打出去,才打得疼。
• 做"仿造型""平替款"的被诉企业:以前你可能觉得"我卖散件加图纸打擦边就没事",这个案子敲响警钟——"教你怎么搭"也可能算侵权。凡模仿别人产品的外观、结构,或者配套说明书、搭建引导,都可能同时踩中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开工之前先做合规审查,别省那点设计钱。
• 给品牌方做代工、经销、贴牌的相关经营者:别觉得"抄是上游的事,关我卖货什么事"。多轨保护之下,侵权认定更容易成立,连带被追责的范围也更广。供货前对产品的来源、设计授权、外观是否撞脸,做一次备案比对,是最低成本的保命动作。
我知道,很多做制造的老板,一直觉得"专利、著作权"是墙上的证书,锁在柜子里好看,遇到抄的没什么用。
这个案子其实在告诉你一句话:
你辛苦设计的那张图、那个模型、那本教程,都是有人愿意花真金白银去抄的东西——既然如此,它就更值得用法律彻底护住。
别等被抄了才想起维权。布局要做在前面。
你护住的不只是那两个模型,是你吃饭的看家本事。
他被判的也不是50万,是法院替所有认真做事的人,把话挑明了说:
抄,是不行的。连"教别人抄",也不行。
声明与来源
本文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终审生效案例的普法解读,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案件信息以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为准。如遇著作权/外观专利/不正当竞争相关纠纷,建议结合个案咨询专业知产律师。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益智积木引发模型作品保护之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官网转载 shzcfy.gov.cn);《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模型作品"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