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9年,已经在香港学习了7年并受洗的传教士洪仁玕,到达天京。此时天国刚刚经历过天京事变,人才凋敝,和洪秀全同族的洪仁玕格外受到天王的青睐,一个月之内便被委以重任,受封干王,总理天国政务。经受过西方思想洗礼的洪仁玕有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他在《资政新篇》中对能工巧匠及才智者的成果给予了最长十年的保护:倘有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自专其利 ,限满准他人仿做。”并且在 “兴舟揖之利”和“兴器皿技艺”方面都做了详尽的阐述。【1】虽然此时的太平天国于内外交困之中,根本无力绘就《资政新篇》中的美好蓝图,但是因为《资政新篇》的巨大影响力,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洪仁玕为我国首倡专利的第一人。
1882年,同为广东人的郑观应,通过多年在上海各外国洋行之间周旋,收获了万贯钱财和敏锐的眼光,他编印《易言》一书,广泛宣传西方政治经济制度,和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派不谋而合。为筹建上海机器织布局,引进新式生产工艺,郑观应在致李鸿章的申请书中请求准予十至十五年的专营时间。李鸿章奏请光绪皇帝“机器织布局,事属创举,十年内只准华商搭办”。光绪皇帝随后批准了郑观应的上海机器织布局十年的专营时间。【2】虽然不能等同于专利权,但是在当时亦属于不小的制度创新。1898年,经过李鸿章等洋务派的努力,光绪皇帝准予颁布《振兴工艺给将章程》对发明等专利进行奖励。该章程也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专利法。章程规定,对于那些能超越西方技艺水平的发明给予了五十年的超长专利保护期限,对一些西方尚没有的专利的发明者授予官职。随后《申报》进行了全文刊登,并报道了福建商户自制纺纱机器获十五年专利的情况,“天下人耳目为之一新,精神为之一振”。【3】《振兴工艺给奖章程》的规定虽然和现代专利制度尚有一定差距,但是已经具有了法律保护、公开通报等现代专利制度的特点。
在新中国建立后,因为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管理工作几乎陷于停滞。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代行。1973年,时任贸促会法律部部长,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建新,率团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会议,此次会议叩开了新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大门,会中我国代表团成员和各国知识产权代表进行了交流,会后参观了瑞士与法国知识产权局。【4】此次出访给代表团成员留下深刻印象,代表团成员形成了一个共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必然带动先进工艺技术的不断革新。随后数年,我国陆续组织高校和科研单位赴海外调研考察,并由国家科委形成了一个《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呈递国务院。虽然当时仍然有不少反对的声音,但是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四次修订《专利法》,形成了我国目前较为完备的专利保护制度。
从洪仁玕、郑观应再到任建新,一代代中国人为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和保护,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是经历了一百多年之后,针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和侵权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甚或愈演愈烈,还有人称我国部分商业与经济模式为CtoC (copy to china)。【5】虽然是戏谑之言,但是细细思量,也非空穴来风。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虽然存在冲突,但是长远来看,两种价值取向必然趋于一致,《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在颁行之初就面对强大阻力,在戊戌变法失败之后即被废除。顽固派认为,设置专利制度,保护了国外的企业,不利于我国仿制西方先进的工艺“自缚其众将士之手足,仅以一身挡关拒辱”。试想,今天那些对知识产权保护心存侥幸,或者对知识产权侵权人网开一面的人,和百年前顽固派的思想又有什么本质区别呢?1949年10月1日,我们这个古老却又年轻的国家,在用血与火清洗过近代耻辱之后,艰难立国。经过74年的不懈奋斗,我们得到了世界大部分国家的认可与尊重,祖国与荣誉来之不易。在21世纪波诡云谲,纷繁复杂的竞争中。依靠模仿固然快捷而经济,但是只有创新才能让我们立于潮头,只有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才能激励智慧的中国人民进取创新;只有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才能有效的配置智力资源;只有对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才能促使发明人将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只有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才能昂首挺胸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只有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才能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1】洪仁玕:《 资政新篇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二),第523 页.转引自 孙羽,宋子良:《从洪仁玕到《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中国曲折发展的专利制度》,载《科技与法律》. 1998(02))
【2】张尚策:《我国第一项近代专利始末》,载《法学》. 1983(10)
【3】潘君祥,武克全:《我国第一个奖励科学发明的条例——《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载《上海经济研究》. 1981(02)
【4】宁立志、王宇:《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载《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2020(01)。
【5】冯海超:《创业者警惕:五种Copy to China“必死”的互联网新模式》,载《互联网周刊》. 2012 (16)。